Article 28

Amended

城市地下管线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新建、迁移或者变更、废弃管线需要开挖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每年三月十日前,将当年挖掘道路计划报市规划、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施工作业时间。

城市地下管线附属设施需要露出地面的,不得影响交通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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