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政府投资和社会捐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接收管理。自筹资金建设的市政设施,由所有人自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并接受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督;符合接收条件的,可以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接收管理。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完整的竣工资料报送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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