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Chapter 4 工会的人员和财产Article 39Amended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由其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国家和本市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由本单位工会或者上级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约定。街道、乡镇以上各级工会以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7, 2010Article 3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