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Amended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核发养殖证、捕捞许可证、准运证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等款项的;

(四)未依法履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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