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Repealed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 条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为:

(一)城市郊区及县辖镇郊区,每户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其他地区,水地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旱地不得超过三百平方米;非耕地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

(三)牧区的固定居民点可以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平方米。

宅基地申请条件和批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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