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和海东地区行政公署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本行政区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