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由西宁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十公顷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十公顷以上二十公顷以下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海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二十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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