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Chapter 2 建设工程材料许可和准用管理Article 7Amended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外国生产、销售的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其生产或者销售单位应当委托内地或者国内销售代理单位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申请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但通过国际招标投标采购的建设工程材料除外。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5Article 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