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Chapter 2 建设工程材料许可和准用管理Article 4Amended市质监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实行生产许可管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生产、销售。市建委对尚未纳入国家生产许可管理范围、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实行准用管理;未取得市建委核发的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5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