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本市国家机关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对检举、揭发和协助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组织和个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为其保密,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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