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十三和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林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使用林地每平方米1元至10元的罚款。毁坏林木的,责令赔偿损失,补栽毁坏林木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十六和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栽毁坏林木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收集、收购的伐倒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伐倒木价值1倍至3倍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移植、采挖非珍贵树木的,按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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