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森林和林木的采伐实行限额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的林木和树木除外。
市、县、乡人民政府不得突破上级政府下达的五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森林经营单位的年度采伐量可在年度间调剂。调剂量在10%以下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调剂量在10%至30%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基本农田以外的在册耕地上营造的商品林实行自主经营,不受森林采伐限额和林龄限制。
自留山的林木实行自主经营,采伐时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发给采伐许可证。采伐自留山的商品林林木不受林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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