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检察分院检察长不是代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请假并获得同意;会议期间应当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并获得同意。大会秘书处负责向主席团报告列席人员列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列席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