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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force

房屋所有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市、自治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房产权属的登记机关,其所属的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工作。设立、变更和处分房屋权利的,由当事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或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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