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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