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交由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交由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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