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下列林木采伐,分别由有关部门或单位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国有林场的林木采伐,由当地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铁路、公路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核发,并报当地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和部队的林木采伐,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省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核发。

(四)自然保护区卫生采伐和科学实验采伐林木,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由其授权单位核发。

(五)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木和农村居民的自留山、护路林,以及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当地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六)采伐跨行政区域的插花山和飞地的林木,由林权所有者当地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并报林木所在地的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七)采伐共有林木,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