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Article 4Amended省、市(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增加师范教育投入,改善师范院校办学条件,提高师范教育质量。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教师进修院校、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和教师的培训。省、市(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人事、计划和教育行政部门有计划地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