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对农业自然资源实行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海洋、水产、水利、土地、环保、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专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业自然资源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做好农业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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