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Chapter 2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Article 4Amended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其所有权代表依法向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其中,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已经属于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公告。公告期间土地所有权没有争议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