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有偿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闲置超过一年的,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向用地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闲置费: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不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的土地闲置费;

(二)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不超过一年土地租金的土地闲置费;

(三)以其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不超过一年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土地闲置费。

建设占用的耕地闲置超过一年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加倍征收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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