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用地预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报告。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具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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