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海水养殖活动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渔业养殖规划等有关规划。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用于渔业养殖的海域,控制养殖规模,科学确定养殖密度,推广生态养殖模式。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水养殖区域的水质监测,定期公布养殖海域水质监测信息。
从事海水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批准区域养殖,合理投饵、施肥,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农药、渔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海水养殖池应当设置废水处理设施。养殖废水未经处理或经处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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