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成果,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在项目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按下列规定向市或区县(自治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一)市人民政府投资完成的基础测绘项目,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二)利用其他资金完成的基础测绘项目,向区县(自治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三)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区县(自治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