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Article 21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出批准的开采量开采盐湖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超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10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