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