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Amended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的日最大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的日最大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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