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自治区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制度。严格实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地)、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