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Chapter 3 水资源开发利用Article 28Amended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水电、防洪等专业规划,保护生态环境、兼顾供水、灌溉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应当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使用许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所得收入上缴财政。水能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