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教育和引导宗教教职人员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涉婚姻、妨碍国家司法和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反对封建迷信,禁止邪教活动。
自治州内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