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Amended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职工和工会权益,属于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处理的,由侵权行为发生地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县级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有困难的,可以报请其上级行政部门处理。属于人民政府处理的,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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