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Amended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阻挠、限制和剥夺工会依法享有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

(二)阻挠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下级工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三)妨碍和阻挠工会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使调查权的;

(四)其他侵犯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接到工会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或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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