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方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下列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一)研究分析劳动关系状况以及发展趋势,对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

(二)本级政府准备制定的或者三方任何一方认为应当制定的调整劳动关系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劳动标准条件的制定、修改;

(三)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其补救措施;

(四)本地区用人单位对劳动法、工会法的遵守及其监督检查;

(五)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在本地区的推行和完善;

(六)对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和预防的意见建议;

(七)其他关系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的重大劳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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