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书面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

(二)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延长劳动时间报酬的;

(四)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不按照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

(六)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七)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说明侵权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及改正的要求、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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