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Chapter 2 工会组织Article 12Amended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职工总数一千人以下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职工总数一千人以上的,每增加一千人增配一名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协商确定。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