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申报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擅自处置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无运输证、准运证、合格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三)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不按规定的地点倾倒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已倾倒的应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恢复原状,并按倾倒量的每立方米处以二百元罚款;

(四)伪造、出借、涂改、转让、买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证的,没收其运输证,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伍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