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城主要街道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县城街道或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或者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报请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紧急维修供排水、燃气、供电、通讯等公用设施挖掘道路,不能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先报告市政公用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开挖三日内补办手续,应当负责修复路面或补缴道路挖掘修复费用。
占用或挖掘县城道路的施工单位在扬尘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应当按绿色施工标准设置标志,围栏作业,工程完工后限时修复清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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