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危害种子生产活动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给使用者、生产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