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Repeal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构成行政处罚的,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对行为人、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一)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

(二)以性别为由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女生的录取标准以及限定女生的录取比例的;

(三)女性毕业生达到录用、聘用条件,录用、聘用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

(四)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或者迫使适龄女性儿童少年辍学的;

(五)有关学校拒收流动人口中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

(六)在享受福利待遇、晋职、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七)用人单位在妇女结婚、怀孕、产期、哺乳期内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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