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Repeal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人员,指导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