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在省、市(州)、县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下,由县公安部门具体负责,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基层派出所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在当地务工经商的非本地户籍应征公民出具现实表现证明。
政治审查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政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审查工作的各项规定。
建立和完善征兵政审工作中的逐级政审、联审和互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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