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承担防雷安全评价、雷电防护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五倍的罚款;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行政不作为而导致雷电灾害的;

(二)出具虚假或错误的防雷减灾安全评价报告、雷电防护工程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结论、施工验收报告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的;

(三)不按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的;

(四)对已经申请检测但未及时检测而造成雷电灾害的;

(五)转让、出借资质、资格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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