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雷电防护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实行资质、资格管理制度。从事雷电防护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雷电防护装直检测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

禁止无证或超出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设计、施工和检测。

资质和资格证书,不得转让、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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