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每年的四至五月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场所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凡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应当主动商请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检测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后,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当出具雷电防护装置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经常性维护工作,并指派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承担该装置检测的机构进行检查和技术处理,并接受州、县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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