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兵役机关组织的体检等活动的,处以3000元罚款;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或者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逃避征集的,处以1万元罚款;
(三)让他人冒名顶替逃避征集的,处以1万元罚款;
(四)入伍后因思想消极原因被作为退兵处理的,处以5000元罚款。
有前款第(二)(三)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予办理出国(境)手续;两年内取消其报考高、中等院校和复学、复读资格;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两年内不得为其调资晋级,并给予处分。
应征公民因有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行为被处罚后,仍然有义务依法服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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