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采矿权申请人应持下列资料,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一)申请登记书和经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二)与其申请开采的矿种和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的证明文件;

(三)经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的矿产勘查报告;

(四)矿山设计或者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立项等有关批准文件;

(五)省地质矿产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只需提供前款(一)、(二)、(五)项规定的资料和相应的地质资料、开采方案及环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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