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采矿权人在开采中必须加强对矿石损失、贫化的管理,建立矿产储量管理台账制度。

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矿山设计要求或者省地质矿产部门核定的指标。

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独立选(洗)矿厂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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