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省地质矿产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省级规划矿区和对本省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开采地热、矿泉水、宝玉石资源;

(三)前两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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