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使用高音喇叭(气喇叭)和怪音喇叭,鸣低音喇叭时间一次不得超过半秒钟,连续不得超过三次;夜间行驶应以远近灯交替使用,禁止鸣喇叭。

(二)行驶在城区的机动车辆,喇叭声级在正前方两米处不得超过一百零五分贝(A)。

(三)行驶在城区的机动车辆,在规定的禁鸣线路上,禁止鸣喇叭。

(四)经批准装有警响器的消防、警备、抢险、救护等特种车辆,只准在执行任务时使用警响器。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3,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