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Amended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统一的财政体制,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本州的财政收入。
自治州财政依照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国家和青海省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的照顾。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州的实际作出财政预算安排。
自治机关在执行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
自治机关的预算支出,按国家规定,根据上年度本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3%设置机动金;根据当年本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5%设置预备费。
机动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管理,用于调剂预算年度内预算支出中因政策调整等因素形成的开支;预备费用于解决当年预算执行中特大自然灾害及其他难以预料的特殊开支。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